無錫耀庭慈善基金會 理事會工作制度
為規范本基金會理事會的組建方式、決策程序和管理行為,保證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、履行職責,依據本基金會章程和《基金會管理條例》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,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職權,保障本基金會的健康發展。
二、理事會組成:本基金會由七名理事組成理事會。
三、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,理事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四、理事的資格:
(1)擁護本基金會章程;
(2)具有良好社會形象;
(3)自愿為慈善事業做出貢獻。
五、理事的產生和罷免:
(1)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、主要捐贈人和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;
(2)理事會換屆改選時,由業務主管單位、理事會和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,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;
(3)罷免、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;
(4)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;
(5)具有近親屬關系的,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。
六、理事會職權、職責: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。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1)制定、修改章程;
(2)選舉、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
(3)決定重大活動計劃,包括資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計劃;
(4)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;
(5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6)聽取、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,檢查秘書長的工作;
(7)決定基金會的分立、合并或終止;
(8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理事會應履行下列職責:
(1)保證本基金會的行為符合法律、法規、章程和道德規范,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;
(2)發展良好的公共關系,建立持續穩定的資源網絡,保證本基金會有足夠的資源實現年度計劃和財務目標。
2015.5.15.